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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享资产证券化须破两难题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3-25

  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消息引起了很多信托公司的关注,日前中融信托与建行合作拟推出证券化产品的消息也见诸报端,多数信托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在此方面大有可为,但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目前还需要解决两个难题。

  信托公司在SPV模式中显优势

  北大经济学院黄嵩博士指出,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的载体(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
  他指出,信托型SPV即特殊目的信托(SPT)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模式之一。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的操作思路是,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向银行发放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的信托受益凭证;第二步是银行向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凭证,信托收益凭证的购买者成为信托财产的收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者,归集现金流,经营和处理证券化基础资产,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转入受托人指定的帐户;然后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信托受益凭证规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易。

  两难题待解

  北方国际信托公司的研究发展部副经理王辉表示,信托公司对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很感兴趣,但目前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一些障碍。
  王辉指出,目前信托公司不能发行标准化的受益凭证,这是障碍之一。《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
  黄嵩指出,在信托式SPV方式中,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信托关系,更不是资金信托关系,因此,信托公司能否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还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另外,如果采取信托公司不直接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而是与投资者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以资金信托合同代替受益凭证方式规避有关限制,同样会遇到200份上限规定的限制。这对于规模通常超过10亿元额资产证券化标的来说,这种方式几乎没有操作性。

  类资产证券化大行其道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和银行合作推出了银行债权信托产品,这种信托产品被业内称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据统计,2004年全国信托公司共发行了约43个与银行间财产或财产权转让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约为34.92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债权类信托计划是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很好的尝试,在解决一系列问题以后,信托公司有实力成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力机构。 

 
(xintuo摘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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